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
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
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
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中
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元;
(七)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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