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组
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
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
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
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关注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
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
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将充分披露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