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
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中科
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深
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
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
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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