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科飞测”)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发行事宜已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为“已出具律师文件”)。
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本所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
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
2025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对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
(二)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2025 年 7 月11 日,上交所出具《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确认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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