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6
正 文...... 10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六、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4
十四、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9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科飞测”)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参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查阅了按规定需查阅的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讨论,并合理、充分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网络查
询等方式进行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书面保证:
1、 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告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及已公告的相关信息,该等文件材料、口头证言及其所述的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
3、 提交供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提供给本所的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对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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