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84号
致: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5年10月29日,公司股东上官文龙先生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审议《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5年10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5年11月10日召开。
《通知》及《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11月10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57号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上官文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及《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等人员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上官文龙先生为单独持有公司27.67%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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