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原因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
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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