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和名义为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偿债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经济组织提供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是指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确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拟对外设定或提供担保时,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慎实施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审慎、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下属任何职能部门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委托其他外单位或个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被担保对象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实施持续性控制。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财产可行性和风险性的初审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协调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并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的调查与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若该被担保单位负债率超过70%,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内控部负责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依次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的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许可、认证、批准、备案证书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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