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使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等证券类对外投资,公司出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等股权类对外投资,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公司资源合理配置;
(三)促进生产经营要素优化组合;
(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其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投资的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二)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含本数)~30%(不含本数),或其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本数)~50%(不含本数);
2、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含本数)~50%(不含本数);
3、投资的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含本数)~50%(不含本数);
4、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含本数)~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不含本数);
5、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本数)~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500万元(不含本数);
6、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本数)~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500万元(不含本数)。
(三)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总裁或公司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足公司市值10%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不足公司市值的10%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或绝对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或绝对金额不足100万元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