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五)经理(总裁)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公司发生紧急情况或公司股东会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当日,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口头及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相关职权事项,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经理(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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