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深入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理念,进一步提高公司利润分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盈利规模、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当年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合并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公司聘用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弥补亏损;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偿还债务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或偿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及当期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有利于公司各种生产资源与经营要素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实际盈利、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等综合情况制订
利润分配方案;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并将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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