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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志科技: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任职资
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聘任、任期与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拟订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七)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

(八)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建立公司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包括设置专人或专门的机构,负责与股东进行充分、必要的联系,并及时将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

(九)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

(十)协调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一)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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