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结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秉持保障资金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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