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 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明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 司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
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至少一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情况进行核查。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 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 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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