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本着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时
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体现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第一时间报送上交
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范围内
自行决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
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按照上交所要求作出说明并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
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
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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