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在满足主营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合理资金额度运作风
险投资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风险投资方案进行审核;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风险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三)风险投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
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风险投资方案涉及金额达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风险投资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执
行;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事项进行核查。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风险投资相关手续。风险投资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风险投资标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或风险投资标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风险投资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出具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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