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
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
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
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提保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
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三) 产权关系明确;
(四)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
形;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
部递交董事会以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
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
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
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的;
(四)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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