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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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00 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综合保税区大禹路 2350 号颀中科技会议室
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 11 名股东),代表股
份数为 861,986,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94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29 名,代表股份数为 12,493,15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34 名(代表 134 名
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45,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44%。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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