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订)》以及《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
保及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
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担保直接或者间
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
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
对公司的担保以外,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
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
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
项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该担保申请人提出
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
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
资料等;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的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如适用);
(九)企业董事会授权其借款的决议;
(十)借款银行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来源等情况;
(十一)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
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
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被担保对象所具备的偿还债务的条件及所
提供的有效反担保的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
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
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最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
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除被担保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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