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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13:47 股吧网页版
微电生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公司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并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第八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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