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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