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 公司的临时公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关联交易、收购事项、出售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本规则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 法律、法规或规章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
务:
(一)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 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 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五) 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六)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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