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
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
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职能
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
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
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
录和签字确认,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结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最近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并向董事会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审核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如果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该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如果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建议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原聘
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原聘任和拟聘任会
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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