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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20:12:57 股吧网页版
富淼科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17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方式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提案人永卓控股有限公司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永卓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上述新增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等事项的补充通知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要求。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中山路26号凤凰智慧城富淼科技总部大楼1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益新先生主持。经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7日的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方式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3,213,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3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2,434,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79,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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