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539 号
致: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能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黄金、陈亦睿参加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昱能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昱能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 3535 号。经本所
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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