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97.498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淳 聂绪雯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