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远期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利率掉期业务、利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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