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释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授予相关事宜 ...... 6
三、结论性意见 ...... 9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
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股东会 指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39 号
致: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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