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 013 号
致: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 14:30 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
道同欢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公司董事长张志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刘聪女士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股份 74,6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56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