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662 号
致: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孙士江律师、李香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同时本所承办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依法参与了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临时股东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合并时简称“本次股东会”)。
2.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1)(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以公
告形式在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刊登了《临时股东会通告》。《股东会通知》《临时股东会通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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