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0
第六章 附则......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规定。公司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
实施进度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经审批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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