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9 19:23:15 股吧网页版
亿华通: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4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6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7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11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17
第七章 附 则......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关于类别股东会议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股东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鉴于公司发行的股份包括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对股东会大会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及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