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和义务,审慎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志杰,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与金融专业博士。1999 年至 2008 年,任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处长、集团资金调度中心主任;2008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中国电信(香港)国际
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6 月就职于中国电信集团
公司创新部(集团互联网事业群),任财务总监;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4 月就
职于鑫苑集团,任副总裁等多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5
月就职于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任副主任;2021 年 2 月
至 2022 年 5 月就职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265),任独立
理;2023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在履职期间,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发生,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参加。
应参加 亲自参 委托 缺席董 对董事会各 应列席 实际列席
姓
董事会 加董事 出席 事会次 项议案投票 股东大 股东大会
名
次数 会次数 次数 数 情况 会次数 次数
李
志 7 7 0 0 均同意 2 2
杰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提出了对公司发展和重大事项运作的合理化建议,从本人自身的专业角度进行研判,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公正客观,最大限度的发挥了自身专业优势及工作经验,认真负责的提出意见以及专业建议,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应参加表决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共参加了六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不存在缺席情况。本人认为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及时,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委员会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并为公司的内部治理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科学决策的水平。
(三)出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相关规则规定召开了 4 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出席会议并对涉及公司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计划及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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