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 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 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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