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股权投资(含对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投资、委托理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委托贷款等行为。 其中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公司及对现有公司增资,项目投资的常见形式为公司与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等。必要时,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对外投资项目组。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分析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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