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编号:SUC/GD-01 版本:B0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指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公司与“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和“其它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应当从资金往来款项是否被长期拖欠的角度分析资金往来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
编号:SUC/GD-01 版本:B0
标准参照前款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标准。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禁止资金占用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编号:SUC/GD-01 版本:B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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