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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5:54:29 股吧网页版
赛科希德: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制度,审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等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并承担公司内控有效性、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真实性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
意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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