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作、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其中,下属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下属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检验专用章、出库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以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第六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等,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检验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部签发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九条 出库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库房产品出库签发的出库单据。
第十条 电子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公章。
第十一条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制作和作废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刻制,由公司人力行政部统一制作并做好公司印章登记管理,未做登记的印章不得使用,严禁部门或个人私自制作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人力行政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抄送人力行政部。
(二)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抄送人力行政部。
第十四条 印章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刻制任何本制度所涉及的公司印章必须通过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启用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行政部根据印章制作审批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制作单位进行印章的送交制作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向印章管理人员移交,同时填写《印章领用登记表》,登记表应包括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印模、用途、保管人等信息,人力行政部应建立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及印章磨损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表》,经批准后将印章交回人力行政部,由人力行政部办理印章作废手续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上报主
管领导,由人力行政部登记后申明作废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十八条 印章废止、遗失、被盗或损毁的,人力行政部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分类保管原则进行保管。
(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与使用。
(二) 财务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应在财务部内部确定具体管理和使用人,不能仅由出纳一人管理所有银行预留印鉴。
(三) 合同专用章由物资部指定专人保管。
(四) 检验专用章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
(五) 出库专用章由库房指定专人保管。
(六) 电子章由知识产权部指定专人保管。
(七) 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建立印章管理人员档案;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制作、登记、留样、销毁等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印章管理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重要印章应置于保险箱内,放置印章的抽屉、柜子钥匙不得转借,不得随意摆放。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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