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5、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