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则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
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而被解除职务等,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董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完成补选。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参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符合《独董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
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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