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有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及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以下简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7)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的重大关联交易。
(8)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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