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3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4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 5 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6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7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8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 9 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 10 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 11 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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