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完善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总经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3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条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将依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6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7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应就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可连聘连任。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董事会,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8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9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0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11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
第12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13条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股东会和董事会权责范围之外的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对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交易事项有更为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14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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