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复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3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4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5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6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7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8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9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减持计划应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2个交易日)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10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11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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