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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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经公司审批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董事
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上进行,由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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