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
买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依据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子
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 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以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
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三) 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资金在委托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四) 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五) 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选择安全性高且兼顾流动性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六)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七)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并由以下决策人/机构审批:
(一) 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 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 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由提交股东会审批。
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已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委托理财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 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二)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率进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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