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二) 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三) 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部内审部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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