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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14:11 股吧网页版
中科蓝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订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公司因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上市时间安排,导致现金分红方案未能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确定现金分红方案对应的定期报告期;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需要调整现金分红方案对应定期报告期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披露作为现金分红方案基础的定期报告期截止日至现金分红方案披露期间,其生产经营、业绩及现金流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现金分红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开承诺。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说明含税及扣税情况。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 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半年度或季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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