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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8:10:52 股吧网页版
中科蓝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授予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中国 深圳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86 755) 88265288 传真(Fax.):(86 755) 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调整授予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授予
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59 号
致: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蓝讯”)的委托,担任贵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并作废处理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本次归属、本次价格调整合称“本次归属、调整及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信达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归属、调整及作废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归属、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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