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A 类权益第三个归属期
和 B 类权益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A 类权益第三个归属期
和 B 类权益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生物”、“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荣昌生物的实际情况,就荣昌生物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A 类权益第三个归属期和 B 类权益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作废部分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荣昌生物已书面说明与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荣昌生物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荣昌生物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荣昌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2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
通过《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关
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荣昌生物
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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